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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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向家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72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419元向家琪自民國96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6688元向家琪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緣債務人向家琪於94年06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70,34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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