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103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佳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所為之108年度簡字第518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73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是原審法院若未將逾上訴期間之上訴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仍須以判決駁回之,且依同法第372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第3項規定,準用上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若原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佳駿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簡字第518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該判決正本於108年
8月30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由上訴人本人收受(上訴人另案在監執行至108年9月3日),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8頁、第32頁;簡字卷第43頁),是前揭判決於108年8月30日已經合法送達予上訴人。而上訴人出監後提起上訴時之戶籍地及居住地分別為「新北市○○區○○路○○○號」、「新北市○○區○○○路○段○○○號2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上訴申請狀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第43頁至第44頁),另加計在途期間2日,上訴期間應該計算至108年9月11日為止(該日為星期三,非休息日)。然而,上訴人遲至108年9月12日才具狀提起本案上訴,有上訴申請狀上本院收狀戳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已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上訴明顯已經逾期。
三、綜上所述,上訴人所提起之上訴已經逾期,依照前面的說明,上訴人的上訴違背法律之規定,且這樣的違背沒有辦法補正,因此由本院不經過言詞辯論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吳欣哲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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