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正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暨新臺幣壹拾叁元之國外交易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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