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一六六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現辦理清償票款之強制執行事件,因被繼承人 嚴蓮珍 於民國98年1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等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事件,業經鈞院受理在案,為明瞭該繼承資料詳細內容,以為後續程序之判斷,請予以准許指定期日,閱覽鈞院98年度繼字第166號拋棄或限定繼承事件卷宗相關資料等語,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及函文影本等件為憑。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及函文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民事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秀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