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小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上字第5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所為之98年度小上字第53號裁定,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救濟教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不得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振嘉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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