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96號原告 李誼瓔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憲松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原告於109年10月26日以家事準備暨調查證據聲請狀,具狀追加請求分配兩造夫妻剩餘財產,並聲明「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646,674元,及自本準備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經查,本件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固據原告於109年8月28日繳納;惟原告嗣後追加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15,646,674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尚應另行徵收裁判費149,720元,則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