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63號
原 告 華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正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陸
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