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882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聲請第三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係無資力之人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聲字第26號裁定(下稱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88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相對人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伊之請求未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伊訴之聲明,難謂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駁回伊之聲請,於法未合云云,為其論據。惟原確定裁定係以第26號裁定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94號確定裁定准許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對其並無不利,其對之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爭執相對人未異議其請求,與該裁定理由無涉,難謂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