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52號

原告 潘財福

潘財得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素卿

兼上原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財貴

被告 白潘阿牙

潘安能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0元(計算式方:占用面積5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1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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