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42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曹訓察 上列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銀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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