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維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93號),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王維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193號被告 王維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維明知「天下運動網」網站(網址:http://tts888.net)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2年1月14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公眾得出入之「E-BOX網咖」店內,透過電腦網際網路連接至虛擬公共場所之上開「天下運動網」網站,利用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小周 」之成年男子告知之帳號Fe61、密碼WWW333登錄後下注,每次下注簽賭新臺幣(下同)500元至1萬元不等。其賭法係以美國職業棒球、美國職業籃球等比賽,押注賽事之得分、輸贏等結果為對賭標的,簽中即可贏得簽注金額之95,若未簽中,賭金全歸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周」之成年男子所有。嗣於同年月16日上午11時45分許,為警於上開「E-BOX網咖」內,查獲正在下注簽賭之王維,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網頁翻拍畫面4張、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自102年1月14日起至同年月16日上午11時45分許為警查獲時為止,先後以網際網路連線至「天下運動網」所為賭博之行為,其時間密接,且賭博平臺相同,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檢察官李俊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賴光瑩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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