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罪嫌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被告於羈押期間,因另執行他案遭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之刑期,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停止羈押,待執行完畢後,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重新執行羈押,經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結果,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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