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告 羅桂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昱達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系爭租賃契約於何時終止?及自系爭租賃契約終止日為止,被告積欠租金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