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01號
聲請人 林照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票據號碼AC0892339號支票之正確發票人姓名。
(台端聲請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不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01號
聲請人 林照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票據號碼AC0892339號支票之正確發票人姓名。
(台端聲請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不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