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01號

聲請人 林照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票據號碼AC0892339號支票之正確發票人姓名。

(台端聲請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不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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