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58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行中關於「玖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玖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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