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二、陳報被告 梁益誠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