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陳素如 被告 吳瀚宇 被告 吳國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所為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上開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原告欄僅記載「被告吳瀚宇」,關於被告吳國仲部分,顯係漏載,應予補充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