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告乙○○被告相虎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相虎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相虎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萬叁仟壹佰零玖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