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652號債權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6652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001│17,812元│94年2月1日│年息百分之五│├──┼─────────┼──────┼────────┤│002│8,906元│94年8月1日│年息百分之五│├──┼─────────┼──────┼────────┤│003│8,906元│95年2月1日│年息百分之五│├──┼─────────┼──────┼────────┤│004│8,906元│95年8月1日│年息百分之五│├──┼─────────┼──────┼────────┤│005│8,906元│96年2月1日│年息百分之五│├──┼─────────┼──────┼────────┤│006│8,906元│96年8月1日│年息百分之五│├──┼─────────┼──────┼────────┤│007│8,906元│97年2月1日│年息百分之五│├──┼─────────┼──────┼────────┤│008│8,906元│97年8月1日│年息百分之五│├──┼─────────┼──────┼────────┤│009│3,635元│98年2月1日│年息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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