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826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亞津羅黃閎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蔡亞津、羅黃閎共同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390,000元,到期日民國110年4月19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到期而為此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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