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278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告 張珍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8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8,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訴外人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下稱哈拉網通電訊)簽立購買手機及通話費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萬2,400元,並申請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18期,每期付款金額為1,800元,而依系爭契約第3條,被告於締結系爭契約時,同意哈拉網通電訊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款項,尚積欠2萬8,800元及利息未清償,此有分期付款申請書、分期付款約定書、各期款繳款明細、延遲利息計算表附卷,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1
1,800元
自95年3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800元
自95年4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800元
自95年5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800元
自95年6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800元
自95年7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800元
自95年8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800元
自95年9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800元
自95年10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800元
自95年11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1,800元
自95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1,800元
自96年1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1,800元
自96年2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1,800元
自96年3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1,800元
自96年4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1,800元
自96年5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1,800元
自96年6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