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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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368號原告 陳錦泉 被告單首都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93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辯論終結,訂於同年10月28日宣判,此有該筆錄在卷可查,詎原告卻於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同年10月14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依照前揭說明,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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