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 楊鈞皓
黃桂勳 孫丕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被告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孔祥慧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 律師
梁超迪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之財務、人事及財產,各自獨立;其先後或同時申請二所以上學校立案者,設校基金及設校所需經費應分別籌措及備足,由學校法人於學校立案前,設立專戶儲存,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互相流用,私立學校法第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學校法人具有法人格,在學校法人設立二所以上之學校時,學校僅為學校法人內部之組織體,法律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歸屬之主體,仍應為學校法人本身。原告應具狀說明所列被告「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是否本件權利義務關係歸屬之主體,若有誤列被告情事,應具狀更正被告名稱。
三、被告所提委任狀上記載委任人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但所蓋用之印章名義卻為「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二者顯有不符,被告應補正提出合法之委任狀。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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