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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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簡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鎮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鎮宏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所偽造之「 林嘉偉 」署名合計拾肆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周鎮宏明知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不得騎乘機車,竟仍於民國97年7月間起,騎乘友人 羅敘溥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如附表所示之事由而為警攔查,為避免自己未考取機車駕駛執照為警舉發,竟向如附表所示之員警謊稱其友人「林嘉偉」之姓名及年籍資料接受攔查,經如附表所示之員警依其所述年籍及其違規事由,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均為一式三聯,依序為第一聯通知聯、第二聯移送聯及第三聯存根聯),周鎮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員警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分別偽簽「林嘉偉」署名各1枚(因該舉發通知單具複寫功能,而在第二聯移送聯上簽名會複寫至第三聯存根聯,故偽造「林嘉偉」之署名共計14枚),表示林嘉偉本人已收受該舉發通知單無誤,旋將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持交員警資為領取該通知單之證明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嘉偉及警察、監理機關對於交通裁罰管理之正確性。嗣因周鎮宏逾期未繳付罰款,經新竹市監理站通知林嘉偉繳費,林嘉偉始知身分遭冒用,因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周鎮宏於警詢時之自白(見偵查卷第7至13頁)。
(二)告訴人林嘉偉於警詢時之指訴(見偵查卷第4至6、14頁含背面)。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100年12月8日竹監新字第1002401854號函檢附之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影本7份(見偵查卷第19至23頁)。
(四)綜上,本件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277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次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亦有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146號判決要旨足稽。故被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之第二聯移送聯、第三聯存根聯上偽簽「林嘉偉」署名之行為,均係假冒「林嘉偉」本人之名義,表示願意收受該通知單之意思,是以該等文件已具備私文書之性質,故被告偽造後,復持以交付執勤員警存查而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林嘉偉及警察、監理機關對於道路交通裁罰管理之正確性,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且其偽造署押之犯行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2、接續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範疇,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從而,被告於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分別偽簽「林嘉偉」署名各1枚之行為,各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當有自始至終於該案件各階段進行過程接續冒名「林嘉偉」之意,且侵害相同之法益,應屬接續犯。
3、被告在一式三聯,採複寫方式之舉發通知單為1次簽名即同時於移送聯、存根聯上各產生署名1枚之複寫部分,乃係1次簽名即因自動複寫方式而產生2枚署名,惟上開部分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已敘及之偽造舉發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簽「林嘉偉」之署名1枚部分,為單純一罪之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二)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為圖為掩飾其真實身份而冒用告訴人林嘉偉名義並偽簽「林嘉偉」之署名,使告訴人遭行政裁罰並影響警察、監理機關對於交通裁罰管理之正確性,守法意識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同時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至被告在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所偽造之「林嘉偉」署名合計14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應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時間│事由│文書名稱(偽造署│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押之內容、數量)││││││││├──┼───┼─────────┼────────┼──────────┤│一│97年7│騎乘其友人 羅敘溥所 │新竹市警察局97年│周鎮宏犯行使偽造私文│││月9日│有之車牌號碼000-00│7月9日竹市警交字│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凌晨1│9號普通重型機車,│第E00000000號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時15分│在新竹市○○路及經│發違反道路交通管│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許│國路口因騎乘機車未│理事件通知單移送│竹市警察局竹市警交字││││戴安全帽為員警 林瑞 │聯及存根聯之收受│第E00000000││││慶攔查│通知聯者簽章欄內│號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林嘉偉」之署│移送聯及存根聯之「收│││││名2枚)│受通知聯者簽章」欄所││││││偽造之「林嘉偉」署名││││││合計貳枚,均沒收之。│├──┼───┼─────────┼────────┼──────────┤│二│98年2│騎乘其友人羅敘溥所│新竹市警察局竹市│周鎮宏犯行使偽造私文│││月7日│有之車牌號碼000-00│警交字第E0000000│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晚上7│9號普通重型機車,│1號舉發違反道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時50分│在新竹市○○街○○巷│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許│6號,因騎乘機車未│單移送聯及存根聯│竹市警察局竹市警交字││││戴安全帽及駕照逾期│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第E00000000││││為員警 劉志豐 攔查│章欄內(「林嘉偉│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之署名2枚)│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所偽造之「││││││林嘉偉」署名合計貳枚││││││,均沒收之。│├──┼───┼─────────┼────────┼──────────┤│三│98年7│騎乘其友人羅敘溥所│新竹市警察局竹市│周鎮宏犯行使偽造私文│││月19日│有之車牌號碼000-00│警交字第E0000000│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上午7│9號普通重型機車,│9號舉發違反道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時10分│在新竹市○○街與光│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許│華街口,因駕照逾期│單移送聯及存根聯│竹市警察局竹市警交字││││為員警 林銘宏 攔查│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第E00000000│││││章欄內(「林嘉偉│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之署名2枚)│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所偽造之「││││││林嘉偉」署名合計貳枚││││││,均沒收之。│├──┼───┼─────────┼────────┼──────────┤│四│98年7│騎乘其友人羅敘溥所│新竹市警察局竹市│周鎮宏犯行使偽造私文│││月19日│有之車牌號碼000-00│警交字第E0000000│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中午12│9號普通重型機車,│3號及第E00000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時55分│在新竹市○○路與竹│號舉發違反道路交│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許│光路口,因闖紅燈、│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竹市警察局竹市警交字││││戴不合規定安全帽及│移送聯及存根聯之│第E00000000││││駕照逾期為員警 鄭孝 │收受通知聯者簽章│及第E0000000││││義攔查│欄內(「林嘉偉」│四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之署名4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所偽造之││││││「林嘉偉」署名合計肆││││││枚,均沒收之。│├──┼───┼─────────┼────────┼──────────┤│五│98年8│騎乘其友人羅敘溥所│新竹市警察局竹市│周鎮宏犯行使偽造私文│││月31日│有之車牌號碼000-00│警交字第E0000000│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中午12│9號普通重型機車,│4號舉發違反道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時40分│在新竹市○○路與武│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許│陵路口,因騎乘機車│單移送聯及存根聯│竹市警察局竹市警交字││││未戴安全帽及未依規│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第E00000000││││定兩段式左轉為員警│章欄內(「林嘉偉│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葉天星 攔查│」之署名2枚)│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所偽造之「││││││林嘉偉」署名合計貳枚││││││,均沒收之。│├──┼───┼─────────┼────────┼──────────┤│六│98年12│騎乘其友人羅敘溥所│新竹市警察局竹市│周鎮宏犯行使偽造私文│││月12日│有之車牌號碼000-00│警交字第E0000000│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晚上7│9號普通重型機車,│2號舉發違反道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時32分│在新竹市○道路150│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許│巷口,因騎乘機車未│單移送聯及存根聯│竹市警察局竹市警交字││││戴安全帽及駕照逾期│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第E00000000││││為員警 陳俊民 攔查│章欄內(「林嘉偉│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之署名2枚)│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所偽造之「││││││林嘉偉」署名合計貳枚││││││,均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