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6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筱軒
被 告 曾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