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1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5、8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7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24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上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借
據、繳息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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