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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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軒聿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747、308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本院原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4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軒聿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軒聿為 賴欣怡 之前男友,因感情糾紛,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2日晚間11時55分許,在其新竹市○○路某處之友人住處內,以其持用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用LINE通訊軟體向賴欣怡傳送「你有沒有看過讓子彈飛」、「門上那個叫做彈孔」、「你家鐵門可以借我,試試看可不可以打出問號嗎」、「基本上你如果交新的,我知道你騙我,大概我就叫人去開槍吧,殺手我很多」、「我大概會讓你坐輪椅的」之文字訊息,而以此加害於賴欣怡身體及生命之言詞,致賴欣怡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軒聿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 賴怡欣 之證述。
㈢、告訴人賴怡欣之行動電話內之LINE通訊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6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以「你有沒有看過讓子彈飛」、「門上那個叫做彈孔」、「你家鐵門可以借我,試試看可不可以打出問號嗎」、「基本上你如果交新的,我知道你騙我,大概我就叫人去開槍吧,殺手我很多」、「我大概會讓你坐輪椅的」等文字訊息恐嚇告訴人賴怡欣,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即告訴人賴怡欣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感情糾紛即以上開文字訊息恫嚇告訴人賴怡欣,足以令告訴人賴怡欣心生畏懼,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犯行,略見悔意,且已當庭向告訴人賴怡欣致歉,暨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目前無業無收入,家中尚有父母及胞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