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48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依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炎煌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