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290號

聲請人 楊澤世

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

相對人 吳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地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拒絕參與都市更新案,致生新北市中和區南勢段A區872地號等6筆土地、B區870地號等18筆土地、C區862地號等8筆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爰此向相對人求償因遲延或無法進行都市更新之損害新臺幣一千萬元等情聲請調解。

三、經查:惟本件之相對人於112年6月30日具狀拒絕調解,有其陳報狀在卷可查,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及其他情事,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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