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向相對人等寄發存證信函
不能送達之證明(如遭退回之信封、回執)、相對人等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