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614號聲請人 余俊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栢亨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票號CH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