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吳明華
陳淑敏 被告 鐘建福
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曾大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原交上訴字第1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鐘建福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楊明佳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