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10年度簡字第81號上訴人 林昭明 被上訴人 許正育
李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年8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結果附卷可證,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