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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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文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9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文清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含袋毛重壹點零零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更正為「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證據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被告賴文清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毒偵卷第35至38、43頁、本院卷第25至26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所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助長毒品風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所持數量尚微、目的非供轉讓,並衡以其犯罪動機、所生危害及其素行,暨於警詢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毒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1.00公克,淨重0.746公克,驗餘淨重0.744公克),經送鑑定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9月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563號)附卷可參(見毒偵卷第75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視之為毒品,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9064號被告賴文清男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
段000巷00號5樓居桃園市○鎮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文清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9日19時許,在桃園市平鎮區山仔頂某不知網咖內,以新臺幤2500元價格,向其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阿賢 」之人,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自斯時持有之。尚未施用旋即於同日22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毛重1.00公克),始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暨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文清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而該扣押物品,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在卷可證,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1.00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檢察官許炳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亘琹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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