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佳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仇煒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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