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告DavidDong-HyockLim( 林大衛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莊佩頴

法官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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