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告DavidDong-HyockLim( 林大衛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莊佩頴
法官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