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8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8098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華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華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
中和市○○路559之2號,被告甲○○住所地亦在同上址,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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