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735號債權人 黃文宜 即加吉汽車材料行
號上列債權人黃文宜即加吉汽車材料行因與債務人甲0000000000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文宜即加吉汽車材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逢達汽車修配廠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張文發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