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262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複代理人 方柏權

被告 蔡孟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3年9月25日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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