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262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複代理人 方柏權
被告 蔡孟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3年9月25日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武凱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262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複代理人 方柏權
被告 蔡孟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3年9月25日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