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翁義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794號裁定准予在案。今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三人益輝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8月21日起向相對人借款,並以聲請人、第三人 呂秋風 為連帶保證人,惟上開借款共新台幣(下同)2,038,698元未受清償。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79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2年12月11日就假扣押之原因事實對聲請人提起清償借款訴訟,並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22號受理,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訴訟中達成和解成立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是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