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債權人 洪頌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上越貿易有限公司周雨澤林秀如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訂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上越貿易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新北市八里區、林秀如住所設於嘉義縣,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經核債務人周雨澤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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