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附表編號二所減之刑與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所犯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有期徒刑八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一款│項│├───────┼─────────────┼─────────────┤│犯罪日期│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九十四│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年二月二十三日│三月十五日止│├───┬───┼─────────────┼─────────────┤│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案號│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三八八號│九十四年度核退毒偵字第一0││號│││二三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九一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八二四號││實├───┼─────────────┼─────────────┤│審│判決日│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九一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八二四號││決├───┼─────────────┼─────────────┤││確定日│九十四年十月三日│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是否合於中華民│不合減刑要件│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國九十六年罪犯││定││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無│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