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5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明華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28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