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0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相 對人即債務人 王順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拾柒元,及㈠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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