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簡字第578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而以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公司)、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分別申請租用如附表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使用,惟被告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83,219元、小額付款1,480元及提前終止契約應給付之補償金189,947元,共計274,646元。嗣台灣之星公司於109年3月9日、台哥大公司於108年6月21日及109年8月5日、亞太公司於109年9月11日,分別將上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轉讓予原告後,屢經催告仍未獲清償。為此,爰依電信服務契約之約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如附表所示門號電信服務費收據、專案補償款繳款單、債權讓與暨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等資料為證(見新司簡調卷第29頁至第180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之約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該起訴狀繕本係以公示送達之方式送達予被告一節,有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稽(於111年10月5日張貼於司法院網站,於同年月25日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參諸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74,646元,及自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為2,9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黃心瑋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電信別
門號
電信費
小額付款
專案補償款
1
台灣之星
0000000000
2,052元
9,178元
2
台灣之星
0000000000
1,739元
10,139元
3
台哥大
0000000000
9,455元
1,480元
12,626元
4
台哥大
0000000000
14,486元
25,660元
5
台哥大
0000000000
11,324元
25,799元
6
台哥大
0000000000
18,304元
49,072元
0000000000
7
台哥大
0000000000
13,632元
25,274元
8
台哥大
0000000000
7,108元
15,274元
9
台哥大
0000000000
1,792元
7,057元
10
亞太
0000000000
3,327元
9,868元
83,219元
1,480元
189,9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