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A女(卷內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居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5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