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簡字第4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古兆柱 複代理人 金甌 被告 林澂量 即 林慈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般條款第1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系爭借據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件被告之住所雖非在本院轄區,惟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86年至93年就讀私立元培大學期間,邀同訴外人 林桓寬 及 陳麗花 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定就學貸款放款借據9紙,約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583元,原告並自86年12月起陸續撥款,目前餘欠本金312,539元,其中附表一共4筆,餘額108,320元;附表二編號1餘額137,880元、附表二編號2額度為38萬元,約定自92年1月7日起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分筆動用,共計動用4筆,餘額66,339元。借據一至借據四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本金每筆分2期,每滿6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應還本金攤還之。利率按訂約時所屬學年度開始時(即
8月1日),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0.5%訂定。借據五至借據八約定1年內分12期,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滿1年之日當時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0.5%浮動訂定。借據九約定自該階段學業完成或役畢後滿1年之日起,每1個月為1期,本息依年金法按月攤還。利率按債權人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息,嗣後如經債權人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自重新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本件為95年8月17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年利率0.5%固定計算。上開借款如有不依期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除自逾期日起按前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繳款至94年12月1日未再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有債務全數清償,目前尚欠312,539元及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一:
┌────┬───────┬───────────────┬────────────────────┐│編號│結欠金額│應收利息之利率及其起迄日│逾期違約金之利率及起迄日│├────┼───────┼───────────────┼────────────────────┤│1│26,360元│7.525%│自9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自9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2│26,360元│7.525%│同上││││自9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3│27,800元│8.1%│同上││││自9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4│27,800元│8.1%│同上││││自9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108,320元│││└────┴───────┴───────────────┴────────────────────┘附表二:
┌────┬───────┬───────────────┬────────────────────┐│編號│結欠金額│應收利息之利率及其起迄日│逾期違約金之利率及起迄日│├────┼───────┼───────────────┼────────────────────┤│1│137,880元│7.02%│自9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自9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2│66,339元│3.27%│同上││││自94年12月1日起至95年1月31日止││││├───────────────┤││││3.37%│││││自95年2月1日起至95年4月30日止││││├───────────────┤││││3.43%│││││自95年5月1日起至95年7月31日止││││├───────────────┤││││3.84%│││││自95年8月1日起至95年8月16日止││││├───────────────┤││││7.228%│││││自95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204,2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