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
原 告 乙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7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