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669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林濬琦 (原名: 林蔚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 林玉臻 於民國103年3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國103年3月13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後又於民國103年10月11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1月1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國103年11月1日申請將上開門號0000000000更換為門號0000000000,嗣於民國104年7月8日申請將上開門號0000000000更換為0000000000。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87年5月27日起又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四、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各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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