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26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浩榮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578、20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下午四時於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確認被告提出之其與陳 宥蓁 間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至2月17日Line通聯對話之各翻拍影像對話順序,以釐清相關事實,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被告宜提出下列證據,以便審理:㈠就其於審理提出之「跟宥蓁二月十二起LINE對話內容」、「
跟宥蓁LINE內容二月十六號起」之行動電話翻拍畫面,預先整理各畫面對話順次並於審判期日提出。
㈡上開LINE通聯畫面如仍留存於行動電話內,請於審判期日提出該行動電話以供勘驗核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